王全友:
本院受理原告常威威诉你与张留义、周口市汇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常威威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偿还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检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50399.1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1年7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陈运怀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