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星: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邮寄和直接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孙文星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1年8月2日下上午8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运星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