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住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二村31号乙401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发才诉被告丁天旭、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发才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丁天旭、石峰偿还原告借款4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石峰户籍所在地)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办法官:郭峰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