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森森:
本院受理原告辛勇强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辛勇强要求你支付原告工资款19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及韩森森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