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兵:
本院受理原告高进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高进生要求你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912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7日的利息损失为9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及郭建兵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