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鹏达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巩子进诉被告安徽省鹏达服饰有限公李顺利、李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巩子进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自2020年3月29日至起诉之日2020年9月29日6个月利息150000元,其后利息仍按借款时约定的利率1.25%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办法官:胡乔舟
电话:0394-5288160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