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州(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原告欠款20000元;判令你支付从2012年3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13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白集镇韦庄行政村郭庙自然村
承办法官: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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