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娃旦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刘娃旦与被告刘桂花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娃旦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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