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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输钱骑车抢夺 父亲教训自首轻判

  发布时间:2011-11-17 15:22:59


    2011年11月9日,沈丘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依法对被告人钱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明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钱某是沈丘县范营乡人,2011年6月15日上午,在朋友家中打麻将,最后输了钱,在回家途中,驾驶一辆红色无牌照“五羊125型摩托车”至沈丘县范营乡西钱庄桥头时,遇到刘某和其同学,钱某看四周无人,就顿生歹意,遂趁其不备,将刘某的白色挎包抢走,内装中兴翻盖手机一部(价值475元),诺基亚2300型直板手机一部(价值783元),现金80元。回到家中,父亲看到钱某车后面有一白色女式挎包,就追问其来源,见到钱某支支吾吾就更加怀疑,就更加严厉的呵斥,钱某最后将实情相告。父亲耐心教导,最后带着儿子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保华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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