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成(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吴留成诉你与周口大唐伟业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留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996082.6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王法官 0394-5288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