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云(412728196910070069):
本院受理原告赵勤与被告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凤云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勤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60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的时间自2020年5月14日算起,40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的时间自2020年5月16日算起,2020年8 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不超过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 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 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账户名称:沈丘县人民法 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 行,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汇款时注明案号 及承办法官姓名)。案件受理费14385元,由被告王凤云负担 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 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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