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明志(41270********):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林诉你及河南省崇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国林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560元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定金返还之日止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马法官 0394-5288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