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云(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曾康路4栋3单元406室):
本院受理原告耿风菊、豆文慧诉被告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豫162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耿风菊的借款6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6月4日起支付至还清款之日;二、被告王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豆文慧的借款250000元;三、驳回原告豆文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王凤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凤云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号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