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董小伟与被告朱春霞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朱春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朱春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董小伟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董国庆、婚生女董舒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志奎 电话:186*****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朱春霞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