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华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华立借款本金 31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 31500元为基数,自 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 1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按2021年2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张艳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