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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非昔比醉酒驾驶入刑律 险上加险醉车无照更该罚

  发布时间:2011-11-16 15:06:26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已明确将醉酒驾车定为犯罪。沈丘县北郊乡的郑某仍在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在槐店镇街上行驶,10月14日沈丘法院对被告人郑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郑某在2011年8月12日上午到沈丘县城进货,中午在街上和朋友吃饭时喝了白酒,饭后就驾驶无牌照的机动三轮摩托车回家,行至沈丘县槐店镇颍河大道中段大闸公园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王建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血液检测报告、书证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保华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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