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何丽:
本院受理原告闫玉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胡何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玉龙借款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胡何丽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