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火车站站前大道东侧):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全虎诉被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葛全虎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47182元及违约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商铺交付手续费用1334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沈丘亿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主办法官:王法官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