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13800元(利息按月息1. 5%计算从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韩金玲户籍所在地、沈丘县增康路11号)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李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