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征(公民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老城镇北韩湾行政村北韩湾村159号):
本院受理原告韩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6000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共计5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永耀(电话: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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