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荣、马玉新、河南省秋迪糖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丰、李秀珍诉被告王秀荣、马玉新、河南省秋迪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玉丰、李秀珍要 求判令: 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9日,暂计为126583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9日,暂计为68004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9日,暂计为21945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秀荣、马玉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秋迪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