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原告程兰花与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腾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31 16:04:13



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531902114):

郑州腾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CP4285):

本院受理原告程兰花与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腾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一、解除原告程兰花与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兰花人民币72883元;三、驳回原告程兰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78元,由原告程兰花与被告沈丘县皇鼎实业有限公司各自负担953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王法官:0394-5288180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384500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