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星(住沈丘县石槽乡前张营行政村前张营村36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更勋诉被告张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更勋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友星户籍所在地)
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办法官:郭峰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