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玉防,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沈丘县纸店镇赵腰庄行政村555号,身份证号:41272********,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2017年11月28日被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非法所得91000元予以追缴。
判决书生效后,罪犯赵玉防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豫1624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赵玉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满后,赵玉防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豫1624刑更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赵玉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0个月。到期后赵玉防继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2020年11月24日,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诊断为:1、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心功能I级(NYHA分级);3、脑出血(慢性期);4、腔隙性脑梗死;2021年1月2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赵玉防患高血压,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高血压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罪犯赵玉防的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决定准许罪犯赵玉防暂予监外执行,期限6个月零10天(自2021年3 月9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