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广林,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272********,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政府路201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重大疾病于2017年11月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5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交付执行,沈丘县看守所以罪犯刘广林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不予收监执行,罪犯刘广林因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11月29日做出黄医【2018】刑医鉴字第233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刘广林目前诊断: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及临床疾患;2、主动脉瓣膜置换术后;3、2型糖尿病;4、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豫1624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刘广林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10个月。到期后刘广林继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周口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2020年10月28日,周口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周中心医2020医鉴字第213号),诊断为:1、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伴临床疾患;2、2型糖尿病;3、双侧额叶多发腔隙性脑梗死(陈旧性);4、主动脉瓣膜置换术后。2021年1月2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论证【2021司辅核(诊)第14号】刘广林患高血压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高血压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之规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罪犯刘广林的疾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一)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决定准许罪犯刘广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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