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之英(身份证号:41272********,住河南省沈丘县大邢庄镇秦庄行政村秦庄寨89号)、杨静(公民身份号码41272********,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赵敏诉被告秦之英、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16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永耀(联系电话:0394-5288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