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攀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子贾浩宇、女儿贾紫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两子女的教育抚养费用;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663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洪山乡贾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