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强、廖春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1624民初73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卫华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参照2021年12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 元,由被告金强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