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安装(住沈丘县留福镇魏营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纪勇诉被告夏安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纪勇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夏安装向原告陈纪勇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夏安装户籍所在地)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办法官:郭峰
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