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纪平果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纪平果,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2010年12月10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刑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拐卖妇女罪判处纪平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纪平果因肢体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本院于2013年作出(2010)沈刑执字第7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纪平果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4年1个月零24天。后本院又作出(2016)豫1624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期限一年(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限届满后,纪平果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承办人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