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赵玉防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赵玉防,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沈丘县纸店镇赵腰庄行政村赵腰庄村555号。2017年11月28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24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赵玉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91000元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罪犯赵玉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豫1624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赵玉防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9年12月25日本院再次作出(2019)豫1624刑更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赵玉防暂予监外执行10个月(期限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期限届满后,赵玉防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综合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承办人联系电话: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