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41272********):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继荣诉被告王孟龙、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继荣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郭丽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办法官:胡乔舟
电话:0394-5288160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