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林(身份证号4127281989****6055):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来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628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5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李林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冯营乡韩庄行政村大张庄)
主办法官: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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