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晓(身份证号码342101 197412108610):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口市康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朱冬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口市康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判令: 1. 依法判令被告代为清偿给原告租赁使用费344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每月3896元(按照487000元的欠款金额从2018年9月1日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 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朱冬晓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主办法官:许士华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