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柳永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代偿款159342.7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沈丘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英、柳永奇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