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马高平、马玉香诉你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马高平、马玉香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款项1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1年4月 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被告李洪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白杨树村、项城市御景湾小区3号楼3单元)
主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394-5288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