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06年刚过完春节,被告人韩某、李某在沈丘县城一饭店吃饭时相识。2006年农历二月份,被告人韩某去山西省山阴县打工,打工期间韩某与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让李某搞点毒品带到山阴县。2006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到安徽省临泉县三岔路口,在一男子处以2060元的价格购买了10克毒品和10克底料,被告人李某回到家后,将毒品和底料兑在一起,装入一红色烟盒中。几天后被告人韩某返回沈丘,二被告人商量于2006年5月15日携带毒品到山西省山阴县。5月15日早晨,二被告人见面后,李某将毒品交给了韩某,然后二人携带毒品乘坐沈丘发往山西大同的客车,当行至项城市高速路口时,被公安干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韩某的座缝中搜出毒品19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 品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韩某、李某对携带毒品并外出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