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祥(422431196805056223):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志伟诉被告李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志伟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胡乔舟
电话:0394-5288160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