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涛、曹菊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绍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绍兴要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7000元(利息按照月息1.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1年4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梁伟涛、曹菊霞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