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云(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增康路4栋3单元406):
本院受理的原告耿凤菊、豆文慧诉被告王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耿凤菊、豆文慧要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耿风菊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豆文慧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凤云户籍所在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