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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海涛诉李帅伟、周小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8 15:29:32


李帅伟(身份证号41272********)

周小溪(身份证号41272819861112004

   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0000元,利息343700元,共计1333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辨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曹杰

联系电话: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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