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索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聚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浩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索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聚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浩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索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严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康泰微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电话: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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