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文(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郭刘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郭刘丽与被告王博文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刘丽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士华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