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霞(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海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卫来借118000元,同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计算至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海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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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