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磊(身份证号41272********);
张建光(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田宇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郭华磊、张建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田宇货款174000元。本案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郭华磊、张建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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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