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世强(41302********):
本院受理原告刘进勇诉你及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进勇工程款114600元;驳回原告刘进勇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马法官0394--5288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