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义中(41302********):
本院受理原告钱建洪诉你返还购房款、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624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即判决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建洪购房首付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0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该期间预付购房款3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019年8月20日至你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二、被告冯义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建洪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逾期之次日起即2019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钱建洪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马法官0394—5288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