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星、周口红星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高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张友星、周口红星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高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38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级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张友星、周口周口红星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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