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松涛:
原告沈丘县前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松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被告田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丘县前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641.62元。2、被告田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丘县前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钢管794米、扣件200只。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的租金,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8元,由被告田松涛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