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奇:
原告沈丘县前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624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被告李军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丘县前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9664.1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的租金,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2、被告李军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丘县前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钢管187米、扣件70只、脚手架7套、脚手架板19块、钢架板17块、搅拌机一台。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的租金,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被告李军奇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